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种子直投和初创跟投实施细则

2024-01-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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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宁波市种子直投和初创跟投的运作与管理,根据《宁波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23〕34号)、《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资金管理、投资运作。


第二章   种子直投

第三条   种子直投采用直接投资方式投向科技团队和种子期科技企业,不成为原始股东。对单个企业只投资一次、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超过投前企业实缴货币出资金额。投资后的股权占比不超过49%,且不成为被投资企业的第一大股东。

第四条   申请种子直投的科技企业或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设立企业的,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企业,科技团队到位注册资本实缴货币金额不低于50万元,科技团队持股比例不低于30%。

(二)属于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领域,主要从事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

(三)申请时的企业注册时间未满2年,制订有科学明确的经营计划或商业计划书,拥有一定的技术门槛或市场竞争力。

(四)其中科技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研发人员占比不低于30%,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2.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注册不足一年按同期计算)销售收入或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

(五)其中科技团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或优胜项目团队;2.入选市级相关人才计划或区(县、市)人才创业团队等人才和团队项目;3.具有独特技术或概念的高端科技人才。

第五条   种子直投投资流程包括:

(一)项目申报。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根据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主要投资方向,发布项目征集通知,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并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评审。基金公司组织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含项目投资优先顺序和估值依据及建议区间等)。

(三)尽职调查。基金公司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开展项目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四)估值洽谈。基金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与拟投项目就投资金额、估值等事项进行洽谈。

(五)投资决策。基金公司按照其建立的投资决策机制,进行投资决策。

(六)协议签署和资金拨付。基金公司起草投资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与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按协议约定办理投资款项拨付手续。

第六条   种子直投的投资款应单独记账,一般用于产品研发、设备购置、厂房建设等生产经营支出。

第七条   种子直投股权,在同等转让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其次为天使子基金。自基金公司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   种子直投股权遵循市场化原则退出,通过转让(含回购)方式退出的,股权退出价格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被投资企业有新一轮融资的,如果融资估值高于投资本金与退出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按实际投资天数折算)之和,按照市场化原则参照融资估值确定退出价格;否则按照投资本金与退出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按实际投资天数折算)之和确定退出价格。

(二)被投资企业未获得融资的,按照第三方评估价确定退出价格。

(三)有多个受让方同时要求受让时,一般采取邀标竞价形式优选受让方。

(四)无法按照协议执行的,基金公司可采取股权拍卖、法律途径等进行股权处置。

第九条   基金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起草项目退出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作出退出决策,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并实施。


第三章   初创跟投

第十条   初创跟投采用跟进投资方式,投向初创期科技企业。跟进投资是指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在不早于其他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的投资机构前提下,与领投机构以共同投资、同股同权、同进同退方式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的投资方式。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领投机构以货币方式投资我市初创期科技企业,领投机构和初创期科技企业可在投资协议签署一年内联合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

(二)领投机构投资累计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49%。

(三)初创跟投对同一家企业的累计投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不超过领投机构投资额的50%,且投资所占企业股权不超过20%;投资估值不高于领投机构。

第十一条   初创跟投支持的初创期科技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初创跟投首次跟投时,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10年)。

(二)主营业务属于我市重点支持发展的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且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三)初创期科技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或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亿元;2.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年度(注册不足一年按同期计算)销售收入或成本费用的比例不低于5%。

(四)企业实缴出资不低于100万元,团队核心成员占股50%以上。

第十二条   初创跟投投资流程包括:

(一)项目遴选。基金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领投机构和初创期科技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投资洽谈。

(二)投资决策。基金公司对项目投资方案进行审议。

(三)协议签署和资金拨付。对于通过审议项目,由基金公司与领投机构、被投资企业签署投资协议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按协议约定拨付投资款项。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退出:

(一)退出条件。原则上按照领投机构退出条件确定,如领投机构因法律诉讼、行政处罚、内部矛盾无法正常经营等特殊情况退出的,基金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决策。

(二)转让顺序。初创跟投股权,在同等转让条件下,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其次为天使子基金。自基金公司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领投机构退出价格确定,如领投机构退出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化定价原则等特殊情况,基金公司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决策。

(四)退出决策。基金公司根据投资协议约定,起草项目退出方案并作出退出决策,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初创跟投单个投资项目实施清算或退出后有亏损的,各股东应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损失。退出后有收益的,20%奖励给该项目领投机构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基金公司应当向管委会办公室、出资人报告种子直投、初创跟投运行管理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每年度种子直投投资项目、初创跟投投资项目、领投机构等情况。

(二)在7个工作日内报告种子直投、初创跟投运作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三)每年12月31日、7月20日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股本变化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

第十六条   对于已履职尽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决策机构、管委会办公室、基金公司等可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加强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领投机构、初创期科技企业和基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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