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宁波市重点领域新兴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3-12-21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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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要求

根据市级财政产业政策整合提升工作要求,本次申报范围限《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筛选推荐工作,指导相关单位根据申报类别,按照附件要求填报申报材料,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出具推荐意见和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于2023年5月12日前将纸质及电子申报材料(电子邮箱:nbzxban@163.com)汇总后报送我委,逾期不再受理、更换。


二、其他事项

(一)申报主体2020至2022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且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初创型企业指企业自注册成立后,营业收入累计达到100万元(含)之日起至2023年5月11日止,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非上市企业。

(三)各申报主体只能申报1项政策(第八条可重复申报),且应符合《宁波市“亩均论英雄”差别化财政奖补政策实施细则》(甬亩均办〔2021〕6号)相关要求,所在地发改或经发部门做好把关工作。

(四)各申报主体根据申报类别认真填报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加装白色封面(附件4)及目录装订成册,签字盖章后,一式四份连同电子稿一并报送至所在区(县、市)发改或经发部门。一份由各地留存。



附件下载:《管理办法》